申请专利的好处我们已无需再说,但你是否知道在专利被授权以前,专利申请权也是一种可以用来转让的权利?同样可以帮你赚取经济利益!那么专利申请权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转让呢?转让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呢?本期我们就来探讨一下。

一般而言,专利申请权转让有以下两种情形:

1、在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之前,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将自己申请专利的权利转让给他人;2、发明人或设计人已经向专利局提出了专利申请,但还未拿到专利授权书之前,可以将自己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

这两种情况的本质都是专利申请权的权利主体发生的改变,不同点是两者发生时所处的专利申请阶段不同。但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什么阶段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双方都要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否则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如果你没听明白的话,可以从以下案例了解详细。

张三和李四双方约定,张三将其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李四,由张三自主办理专利申请,李四放弃专利申请权;张三支付给李四专利申请权转让费40万元,其中,合同签约后预付20万元,合同公证后补付20万元;合同签字生效后,即由张三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合同还约定,以后不论张三在生产中的经济效益如何,李四无权再要求张三支付报酬,亦不承担经济退回风险。

合同签订后,张三分两次支付给李四转让费30万元,但未按合同规定办理公证手续。李四认为张三未按约支付转让费,便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后来,李四申请的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公告。据此,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返还转让费30万元,并赔偿违约金3万元。

在上述案例中,张三和李四虽然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是未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未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所以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利申请权的转让。

因此,在转让专利申请权的时候,在依法订立书面合同后,千万不要忘记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以免后续引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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