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定义可以知道,商标的基本功能是区别性,也就是所谓的“认知”功能。作为认知和区别手段,并不以认知符号的审美价值高低或美感为前提,也就是说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乃至装潢的文字、图案或符号,无需用自己的美感去吸引消费者。事实上,这种努力也是徒劳的。相反的意见则认为,美术作品被用作商标或装潢,其“审美”与“认知”两个功能是分不开的。甚至认为,许多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是同时以识别性和美感去吸引消费者的,这仍是一种对商标认识不清的表现。

在概念上,它混淆了标记和商品,颠倒了“标”与“本”的关系。在事实上,则可能是把商标、装潢等商业标记与产品的外观设计混为一谈。实际上,它们之间的界限是很清楚的,外观设计是产品的存在形式,比如美美要展示和推销的是自己,当然需要“打扮”得漂亮一点儿。

商标和装演要推销的却是别人,它们的功能是区别和指示,是介绍人或联络人,所以,只要美美漂亮,红娘的丑俊是无关紧要的。事实上,那种随意画几笔作商标或装潢的成功的例子并不鲜见。像驰名世界的NIKE商标,就是一笔而就的图案,在很多人看来,虽然几无美感可言,却足以诱人认知其商品,这就是商标。

至于商标的价值评估是个复杂的技术问题。这里就不做太多妄言。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弄清商标以至其他知识产权的价值,即它的质的规定性是什么,是评估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价值量的前提。否则,无疑是一笔糊涂账。

商标的价值与用作商标的文字、图案或符号的美丑无关,也与设计它所投入的心智与财力的大小无关。商标的价值完全来自它所标记的商品或服务,是由商品或服务质量建立起来的商业信誉注入而产生的。所以,商标的价值实际上是商品或服务的信誉。离开了特定的商品与服务,任何图案、符号和文字都不是商标,更无商标价值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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