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主要有以下难点:
第一,现有的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当前数字经济的问题。讨论平台经济必须克服传统视角,考虑时间和空间的双重巧合,否则不具实践意义。
第二,合约多元化使得价格形成机制变得非常复杂,加大了消费者保护的难度。同时,产权也难以明确界定。
第三,如何判断机构是否存在垄断。垄断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可替代性,而不只是依赖价格判断,同时,价格具有多重性,可能出现垄断高价也有可能垄断低价。
第四,劳工保护。相对传统的正式劳动雇佣制度,平台经济节约了平台就业者的社保成本、雇佣成本,反过来提高他们的实得工资,这也形成了平台的竞争优势。
——钟伟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主任*本文根据作者在近日举行的CF40金思汇“数字经济时代的反垄断”和CF40双周内部研讨会“新经济时代数据治理制度建设”上的发言整理而成,有删减。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CF40及作者所在机构立场。”
新经济时代的数据治理与反垄断
数据治理和保护需明确数据权属与分级问题
对于数字世界的隐私保护问题,由于各国政府部门错过了在早期建立网上身份系统的时机,致使人们没有网证,不得不以物理身份,如姓名、身份证、手机号等信息直接参与到数字经济活动中,由此出现了目前一系列数据使用和治理问题。当我们讨论数据权属时,比如信用卡在使用中涉及发卡机构、收单机构、银行卡组织(清算机构),因此其数据并不是被一方单独拥有。在一个平台上,买方(用户)和卖方(商户)都不拥有数据权属,真正拥有数据的是平台。平台可以积累和使用数据,如果前者拒绝平台使用,则可能面临服务受限。商家和用户也无法删除交易数据。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强调所谓的个人数据和商家数据意义不大,数据真正的权属事实上已经归于平台——尽管平台本身不应该实际拥有数据权属。但是要倒转现实,将数据权属归还给个人和企业,并且让个人从交易中获利,我认为难度也极大。关于数据保护,数据安全分级分类是否可行?举一大一小两个例子:“一小”强调要保护与个人或者企业数字身份相关的数据。比如,一般讲隐私保护时,实际上是指个人实名信息,如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住址、位置信息,这些与个人数据身份相关。从非结构化的数据或场景数据的角度来看,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数据集,但是极其重要,需要保护。银行还不被允许充分使用这些数据集。“一大”强调的是全样本数据的重要性。全样本数据和抽样数据的重要性是不同的。比如,滴滴打车可能并不涉及单个的核心数据、敏感数据,如果只是涉及到一两百万的抽样数据可能也不重要,但是如果它涉及到5亿、10亿的全样本数据,便会显得极其重要,甚至涉及到国家安全。所以,一大一小两端的数据都有可能极其重要,并非小的数据就不重要,也并非大的数据就重要,因此我认为数据分级分类的落实到位需要智慧。
数据交易与数字剥削
关于数据交易的问题。数据不同于专利产品,因为专利产品需要授权,并且是有限授权;数据也不同于知识产品,因为具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要求有升级保护、弥补安全漏洞等维护服务,比如Windows或者VISA的技术标准,但数据不具备。数据的权属无法垄断,这意味着数据可以无限次交易,并不因为一次交易而完成所有权的更替,这导致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都拥有同一数据,也无法限制卖方再次交易数据。因此,交易数据和目前认知的交易要素不一致。至多只能说,随着时间的延长,旧数据的有效性降低,新进数据由于有效性较高,定价可以高一些。关于数字剥削问题。未来,数据会在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中将企业分为两类,具有数据优势的和不具有数据优势的企业,它们具有不同的竞争优势;而具有比较多的数据优势、数据能力强的企业,与数据能力弱的企业相比,竞争优势也是不同的。这些会带来竞争扭曲,甚至会带来更加严重的数据剥削。目前平台上的数据剥削、客户歧视的程度可能比大家想象的更深。已经超出了所谓取得消费者剩余的限度。数据治理既是私人领域的话题,也是公共领域的话题。归根结底,所有问题可能都指向在未来的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和个人的数据不得不对政府保持透明。比如,健康码是有可能涉及隐私侵犯的,但大家对此并不过于忧虑,因为了解信息的是中央政府。个人通过让渡数据权利,使得政府能够更好发挥社会治理的职能。
数字经济时代反垄断的难点
第一,现有的经济学理论难以解释当前数字经济的问题。微观经济学的瓦尔拉理论中,消费者和厂商不需要时间和空间的巧合,不存在时间变量,但是平台经济中存在时间和空间的巧合,所以传统的微观经济学无法对其进行解释。目前有三套新的经济学理论,或许能够有所帮助。第一,让·梯若尔的多边市场理论和IO理论(Industrial Organization产业组织理论)。它们多用于解释银行卡市场的现象,也被斯蒂格利茨用来解释反垄断,可能对平台经济有一定的解释作用。第二,多主体交互经济学(multi-agent economics)理论,它突破了传统合约理论对交易主体数量的限制,比较符合当前情况。因为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时代,商业合约不只有甲乙双方,而是有很多方,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交互是否符合消费者需求、过程中出现了哪些问题都很难判断。第三,经济物理学(Economic Physics),涉及对经济现象的网络分析,可以为数字经济研究提供新视角。总之,讨论平台经济必须克服传统视角,考虑时间和空间的双重巧合,否则不具实践意义。
第二,合约多元化使得价格形成机制变得非常复杂,加大了消费者保护的难度。平台的价格不是绝对价格,而是结构性价格或相对价格。以银行卡为例,商家承担手续费,持卡人无需支付任何费用。滴滴平台中,消费者支付给滴滴的费用不等同于司机拿到的费用,价格具有结构性,展开结构后会发现,市场存在交叉补贴或交叉垄断,没有这些交叉,价格就是单一的,不具备结构性。这个过程中,消费者保护变得非常困难,因为车辆所有权、平台提成等因素导致价格发生变化,难以计算支付价格和服务提供者所得到的费用。同时,产权也难以明确界定。理查德·波斯纳在对优步的司法判决中提出,竞争高于产权。网络经济和数字经济下,竞争有可能对部分传统产权的制度安排带来损害,但这种损害有可能是必要的。优步使得传统出租车牌照价值下降,构成了产权侵害。数字经济之下,财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租用权等权力会被细分。加盟滴滴平台的车辆可能是出租车、运营车辆或者私家车,产权不尽相同。网络经济学角度下,滴滴平台将产权归属变得特别碎片化。租车可以是半天也可以是一周,是排他性的租用权,但租一次是否算租车?滴滴平台有单次出租的形式,也有顺车风这种多人共同租一辆车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产权界定变得十分困难,最终,产权有可能归属实际控制人。
第三,如何判断机构是否存在垄断。斯蒂格利茨曾经说过,与VISA和Master的垄断相比,Windows平台的垄断是小菜一碟。他的判断因素是垄断的可替代性及竞争强度。当前讨论的垄断不是行政垄断或资源垄断,而是强烈的竞争垄断。例如,Windows平台如果倒台,它的可替代者需要付出巨大成本来重新培育市场。在这种情况下,它的可替代性极弱,因此我们可以认为Windows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操作平台的竞争效率,进而构成了垄断。所以,垄断是否成立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可替代性,而不只是依赖价格判断,同时,价格具有多重性,可能出现垄断高价也有可能垄断低价。例如,滴滴的价格并不高于或者低于原来的出租车价格,消费者选择出行平台时,价格不再是决定性因素,消费者保护也不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我们看到,平台经济出现后,政府在处罚相关机构时的动因是“国家安全”而非“消费者保护”。这显示出平台公司的规模扩张到一定程度时,天然具有垄断性,可能其消费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尚不明显,但已会对国家的治理产生影响。数字经济下,平台加剧了收入差距问题,以及私人资本拥有较强的特定市场操控能力,这给政府治理带来了巨大挑战,很多反垄断的诉求也折射了民众对收入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处理平台的方式也有可供参考的例子。以前,政府曾试图控制银行卡和电力系统中垄断组织的行为,提出让审计部门进行充分审计,保证企业的定价是成本加成。但是梯若尔认为,政府很难通过量化计算来得出消费者福利极大化的价格。政府可以进行计算并要求平台企业成本加成,但这个价格未必低于平台技术竞争或者技术垄断下的价格。让平台之间进行竞争后所报出的价格未必持续高于政府要求的成本加成价格,竞争的价格才是消费者福利极大化的价格。目前的反垄断进程中,我们几乎不再提所谓的社会福利极大化,因为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都很难得出这样的价格。
第四,劳工保护。相对传统的正式劳动雇佣制度,平台经济节约了平台就业者的社保成本、雇佣成本,反过来提高他们的实得工资,这也形成了平台的竞争优势。此外,当平台发展到一定程度后,技术平台可能会具备市场交叉补贴和实际专营的能力,而这本来是政府的职权。例如,滴滴的网约车司机以加盟形式来体现传统出租车的专营特许费。这样政府的特许专营权就转移到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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