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结构设计是指买方或卖方为完成一个企业的最终交割而对该企业在资产、财务、税务、人员、法律等方面进行重组,设计出一个更易为市场所接受的「商品」的过程。
企业的收购兼并为什么需要结构设计?这是由并购交易的特性决定的。企业并购与商品买卖或资金拆放不同,后者一般具有标准化的属性。即交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只需对一些要点如规格、数量、价格或金额、利率、期限等进行谈判即可。
而企业不是一个标准化产品,而是一个动态的开放系统。尽管近百年来大规模的企业并购活动中人们已积累了许多经验,例如在财务评价,资产评估,税务评价等方面已形成了一些经验性方法、但在交易的可量化度和准确性方面仍然留下很大的一块相当模糊的空间,结构设计就是将这块模糊的空间尽可能的澄清,使买卖双方比较容易地找到利益的平衡点。
所谓制定目标就是勾画出拟并购企业的轮廓,如所属行业、资产规模、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等等。根据确定的目标进行市场搜寻,捕捉并购对象,并对可供选择的企业进行初步的比较。当选定一个「适当」对象后,开始深入调查了解,并就企业的资产、财务、税务、技术、管理、人员、法律等方方面面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限定条件(最高收购成本、支付方式等)及卖方意图,对各种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统筹考虑,设计出一种购买结构,包括收购范围(资产、债项、契约、网络等)、价格、支付方式、附加条件等。然后,以此为核心制成收购建议书,作为与对方谈判的基础,若结构设计将买卖双方利益拉得很近,则双方可能进入谈判签约阶段,反之,若结构设计远离对方要求,则会被拒绝,并购活动又重新回到起点。
所以,如果把企业并购作为一个系统,那么结构设计就是核心环节,是关键程序,投资银行在企业并购中不论代表买方还是卖方,都要为客户进行结构设计以促成交易的成功,并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利益。
详解企业并购相关的20个实务要点
1、利用有限合伙企业达成并购目的
实务操作中,企业并购的实施主体一般情况下都是法人型企业,但在特定情形下,选择有限合伙组织形式的企业实施企业并购,将更有利于实现特定的并购交易目的。在上面援引的案例中,针对大梁有限公司的并购就充分利用了有限合伙组织企业的自身特点,有效避免了由B国有独资公司直接进行收购所面临的各项难题。
2、如何在集团组织架构中选择并购实施主体
企业从创立阶段、成长阶段、发展壮大阶段直到走向成熟阶段,这个过程必然会使企业从单一型企业迈向集团型企业。在实施企业并购过程中,必须要考虑集团型企业的组织特点,综合考虑并购交易的规模、融资安排、并购的战略及并购整合等因素,选择恰当的集团企业成员作为并购实施主体。在上面援引的案例中,中国平安作为大型的综合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在并购深发展的组织结构设计过程中,就充分考虑了集团架构对并购组织结构的各项要素,非常值得我们去借鉴学习。
3、企业内部组织管控关系对企业并购组织结构的影响
以华润电力并购金业集团为例,华润电力不直接设立华润煤业控股公司、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然后以华润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并购平台,而是选择与合作伙伴分阶段设立瑞华能源、华润联盛、太原华润煤业来开展并购活动,并在条件成熟时将其纳入新设立的组织体系下。这种操作除了要满足一些特殊的目的外(比如融资、商业秘密保护等),其主要考虑的就是企业内部管理组织架构问题。
4、巧妙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杠杆收购
巧妙利用特殊目的公司实现杠杆收购的典型操作手法。被并购方以被并购的部分资产为出资条件,并购方以现金进行出资,共同设立用于实施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特殊目的公司以公司资产为担保进行融资,再对被并购企业的剩余资产实施并购。这种操作方法,一方面将被并购企业的复杂债务留在了被并购企业,另一方面又以被并购资产实现了融资目的。
5、在目标公司所在地设立公司实施并购,以满足地方国资要求等多重目的
针对国有企业的并购活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都会设置各种条件,基于税收的考虑,一般都要求并购方不得变更注册地。除此之外,并购方进入新的市场风险极高,一般情况下,并购方都选择与地方的企业成立用于并购的特殊目的公司实施对目标企业的并购。
6、利用信托关系代持,达到隐含实际控制地位的目的
代持是企业并购活动中非常常见的行为,代持多数情况下是为了掩盖某些特定的行为性质,如在上述案例中,华润电力委托中信信托代持的主要目的是避免造成股权上的绝对控股地位,从而规避了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义务。对于代持行为本身,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确认了有限责任公司代持的合法性,但是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持行为其法律效力存在不确定性。
7、利用委托书实施并购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这种制度设计为中小股东联合起来对抗大股东,大股东联合其他中小股东实施反并购活动创造了条件。委托书并购是一种成本较低的并购手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日益分散,以及中小股东维权意识的加强,利用委托书收集表决权进行并购和反并购的活动将会逐渐增多。但需要强调的是,委托书并购在实践中还缺乏具体的制度操作指引,其具体操作很容易超越法律的边界,应用这种方式实现的并购效果还有待观察。
8、利用多层次组织结构实施企业并购以达到隔绝风险的目的
设立多层级的组织结构来实施企业并购活动,除了基于企业内部组织管理体系、融资安排等因素的考虑外,最重要的就是要考虑隔绝风险,也就是要利用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将风险留在特定的层级,而不会将风险直接引向实际控制人。
9、考虑目标企业所在区域的市场环境,选择当地较有实力的投资者,共同实施企业并购
在现行市场环境下实施企业并购,都必须考虑目标企业所在区域的市场环境及面临的地方势力的阻力和干扰问题,比较稳妥的做法就是选择当地较有实力的投资者,共同实施企业并购。
10、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的无偿转让
承债式并购最大的特点是以承担债务的方式实现了股权的无偿转让,因资不抵债,无偿转让不存在因违反公允价值而被税务部门处罚的问题,股权转让方也无任何税费负担。
11、用置换出来的上市公司资产作为收购的支付对价而实现的资产置换式并购
资产置换式并购多发生在借壳上市中,其操作的要点就是将上市公司的不良资产或拟剥离资产与拟上市资产进行置换,置换的前提往往是拟借壳方先通过股权收购或其他方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控制。这种资产置换最大的难点就是收购上市公司的巨大资金来源问题,“北京金融街建设集团公司并购重庆华亚现代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例中,借壳方用置换出来的上市公司资产作为收购的支付对价,无疑对支付方式做了新的突破,较具有借鉴意义。
12、利用托管解决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之前的过渡期安排问题
以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并购新大新有限公司案例为例,托管的目的主要是解决通过并购重组方式最终解决同业竞争问题之前的过渡期安排问题。在实务操作中,采取先托管后并购方式的主要原因是目标企业情况过于复杂,直接选择并购,将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因素,在这样的情况下,先实行资产托管或经营托管,在影响并购的各要素消除以后,再选择并购操作,将更有利于并购战略目标的达成,典型的如北京三元集团并购石家庄三鹿集团案例。
13、先进行托管,在各种潜在风险充分暴露或消灭后,再正式实施并购
目标企业潜在的或有债务风险巨大,贸然并购会产生严重的后果,先进行托管,在各种潜在风险充分暴露或消灭后,再正式实施并购,这样操作更加稳妥。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
14、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的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法律效力问题
以海富投资并购甘肃世恒有色案例为例,该案例对我国现行的对赌协议较具有示范作用,也就是从司法层面确认了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的股东签署的对赌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同时也明确了投资方与被投资企业签署的对赌协议无效。
15、先确立定价基准,再签署并购协议
以北京掌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收购海南动网先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例,其就是典型的先确立定价基准,再签署并购协议的案例。这种方式是多数并购案例所采用的定价原则,尤其是在并购方与被并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定要先明确并购的基准价,然后再签署正式的并购协议。
16、在基准价未能明确的情况下,先签署并购协议
2010年中国平安以所持有的原平安银行的全部股权加现金的形式认购深发展增发的股份,从而实现对深发展的最终控股,就是在基准价未能明确的情况下,先签署了并购协议。这种操作方式多适用于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以及并购方需要尽快签署并购协议等情况。
17、在并购协议中明确并购交易对价的调整机制
并购交易的程序烦琐,其操作周期非常长,从确定并购交易的定价基准日到交割完成,这个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在明确了定价的基准后,必须在并购协议中明确并购交易对价的调整机制。掌趣科技收购海南动网先锋这一典型案例,不但约定了并购交易对价调减的情形,还约定了业绩增长超预期给予额外的交易对价补偿。借助这种约定不但起到了调节并购交易对价的目的,而且还有效激励了被收购企业的管理层,在实务操作中非常有借鉴意义。
18、权证用于并购对价支付引发的法律风险形态问题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权证将成为企业并购的重要支付手段。《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提出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可以预见不远的将来权证在我国企业并购支付中将发挥作用。
19、在履行完毕内部决策、债权人公告及外部审批手续后,无须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直接按照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履行完毕内部决策、债权人公告及外部审批手续后,无须履行资产评估程序,直接按照净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合并。
20、各股东在合并后公司所占的权益,应该按照各股东经评估的实际权益在存续公司中经评估的总权益中的占比来确立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各股东在合并后公司所占的权益,应该按照各股东经评估的实际权益在存续公司中经评估的总权益中的占比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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