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创业设立了公司,经历几年发展后市值溢价到1亿,现在几个朋友想一起整合资源和业务,准备将公司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出资于新公司,作价按照市值1亿来计算,可不可以?

  01

  股权可以出资吗?

  要解决这个问题呢,首先要理清股权出资是咋回事。

  首先,股权是可以出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订)》第二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十四条都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

  02

  股权出资该如何做?

  既然股权可以出资的,那么接下来主要问题是,股权出资具体该怎么做?

  我们要分四步:

  第一步,核实出资的股权是不是这个投资者的,投资者可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转让。换一句话说,也就是所有权是不是干净的,没有问题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自由处分的。

  实务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是:这个股权有可能不是这个投资者的,或者不全部是他的,有可能会有代持的情况等,或者章程中有明确规定股权不能进行转让。

  如果出现这些问题,那我们就要先进行解决。否则即使这个投资者做了承诺,签了协议,也有可能在落地的时候无法兑现。

  第二步,要查清股权是不是干净的。所谓干净,在法律上来讲就是指没有权利瑕疵,也没有权利负担。

  实务中,这种情形主要是出现在有没有可能被设置了担保,尤其是股权质押。如果出现这种情形,我们也先要解决这个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否则也跟第一步一样,未来在兑现的时候,可能落地不了。

  真实案例

  (2018)鲁01民终2345号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黄垒、刘瑞英是否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根据2009年3月11日的华洋公司的股东会决议,黄垒、刘瑞英分别将其持有的华洋公司的306万元、264万元股权作价,以股权出资的方式全部转让给恒宇公司,故黄垒、刘瑞英对恒宇公司的出资方式为股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第一,黄垒、刘瑞英对华洋公司的股权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第二,黄垒、刘瑞英对华洋公司实际出资到位,该股权也不存在质押或者被冻结等权利行使受限的情形,故黄垒、刘瑞英对华洋公司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第三,华洋公司已向工商局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将股东由黄垒、刘瑞英变更为恒宇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股权权属转移手续,故可以认定刘瑞英、黄垒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第四,山东中立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鲁中立达评报字【2008】第0347号《山东华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摘要》已对华洋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该报告一年内有效。即2009年3月黄垒、刘瑞英以股权作价出资时,其股权作价与华洋公司评估的净资产相吻合,没有高估作价。

  综上,可以认定黄垒、刘瑞英已履行了对恒宇公司的出资义务,不得追加黄垒、刘瑞英为被执行人。

  第三步,核实投资者是否已经履行了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投资者要与创业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并且原来公司还经历了股东会决议,其他股东也放弃了优先购买权等。

  真实案例

  (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866号

  如果李婉僮以北京郎途公司的股权出资,必须经过政通控股全体股东的同意并经过评估方能以股权出资。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之规定,由于双方为李婉僮是否以转让北京郎途股权的方式作为出资以及是否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而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对认定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具有重大影响,故双方应当先解决双方之间的出资纠纷,以确认李婉僮是否能以转让股权的方式出资及是否足额出资。

  即使李婉僮能以转让北京郎途公司股权的方式出资,其出资的股权未依法进行价值评估,不能确定股权出资的价值(金额),一审判决直接认定李婉僮将其在北京郎途的股权转让给政通控股即已完成了出资义务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第四步,出资的股权是否进行了价值的评估。

  因为依据现行法律规定,非货币财产都要进行资产评估,股权也是一样。所以,大部分实务中问题出现在这里,也就是股权出资的价值问题。

  实务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从头到尾都没有进行价值评估;另外一种就是高估了价值,拍脑袋,几个投资者私下敲定的价格。

  不管是哪种情形,对于法律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就一个准则,那就是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而且这种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值,大多数都是依赖于公司的账面净资产而进行确定。

  真实案例

  (2018)辽06民终311号

  关于被告提出其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辩解,被告的资金系投入在其个人经营的丹东市元宝区易通综合超市,该出资没有进行依法评估也未进行转让,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的规定,故不能认定被告已履行出资义务。关于被告提出原告入股仅是林江名城店而非玫瑰港湾店的辩解,因入股协议书已有明确的约定,故被告的辩解无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实务中,如果遇到投资者们约定以溢价方式作为作价出资的,那么就需要做到:符合法律规定;实现商业条件,达成一致的目标。

  如何去解决这个问题呢?需要在股权架构上做法律设计,没有必要直接冲撞法律红线,直接约定价值是多少,这都是冲撞法律红线。这种行为实际上已经给以后埋下了一个炸弹。

  

  

  03

  法律顾问指引

  最后,总结一下:

  股权出资一定要做到合法合规,不要出现瑕疵,出资不到位或者没有全面出资,违约甚至无效的行为。避免这种风险,我们有必要做以下四个基本功课:

  1、核实股权的真实存在,就是股东持有股权所有权是没有问题的。

  2、核实股权是干净的,即出资有没有到位等。

  3、核实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是没有问题的,甚至可以由股权所在公司出具确认股东合法持有股权并允许转让的书面说明或股东会决议。

  4、股权的价值。这是关键,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一点。如果出现评估价值跟商业价值不一致,就一定要进行投资价格的设计,从而实现商业目标。而不能够直接去进行冲撞法律的红线,这是强调的一个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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