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目前实施的商标法,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商标撤销是品牌持有人针对商标抢注的应对方式和救济途径。商标撤销是指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或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任何人可以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撤销主要针对违反商标使用规定的注册商标。


商标撤销程序之规定主要见于商标法第六章。在应对商标抢注的语境下,商标法第49条中擅自改变商标注册事项,或成为商品通用名称,导致商标被撤销的条款适用可能性较低。因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未使用而提出的撤销申请(“商标撤三申请”)是对抗商标抢注的常用手段。针对抢注商标提出商标撤三申请需要满足三项前提条件:

(1)该抢注商标注册已满三年,注册期间从抢注商标的注册公告之日起算;

(2)该抢注商标在连续的三年或以上期限内未经使用,实践中,此等三年期限应从申请撤销之日起算,往前推算三年,而使用注册商标系指将注册商标标记在商品本身、商品包装或报价单、价目表、产品手册、销售合同、服务协议、服务清单、发票、报关单等交易文书之上,或者使用在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媒体的品牌宣传活动中,或者使用在广告中,或者使用在赞助、冠名、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用以标注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

(3)被抢注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无正当理由,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国家政策的调整与限制、商标所有权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等理由系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撤三申请对于申请主体无限制,任何人工智能企业或者个人均可递交申请,申请程序简单,申请成本相对较低。


鉴于商标抢注人抢注商标通常无实际使用意图,针对注册已满三年的抢注商标,商标撤三申请已经成为人工智能企业广泛采用的救济途径。商标撤三申请过程中提供使用证据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所有权人承担,一方面减轻了申请人的举证义务,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撤三申请结果的不确定性,换言之,商标撤三申请成功与否完全取决于商标所有权人是否能够提供使用证据或是否具有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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