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的开放和经济的发展,我国注册商标的数量大幅提升,然而相比于市场上的未注册商标来说,也只是沧海一粟。我国商标法主要针对的是注册商标,至于未注册商标确迟迟没有正式进入法律保护的视野,仅仅间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护。然而,从我国市场的现实来看,加强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在1982年商标法之前,我国曾实行的是强制注册制度,实践中未注册商标的存在是违法的。在1982年《商标法》颁布之后改为了自愿注册制度,且经过后来两次修订一直保留下来,现行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六条,“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自愿注册制度下经营者自主决定是否注册其商标,法律仅要求某些特殊商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该制度符合市场经济下自由竞争的要求的,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在市场“优胜劣汰”的驱动下进行的而不是靠政府的计划和安排,他是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要求来决定是否进行商标注册。同时,商标专用权作为一项民事财产权,应由商标使用人根据需要自主决定是否获得该项权利,而不应由法律强制约束其取得行为。因此,商标法的自愿注册制度是合乎现实情况和民法理论的,同时也是国际商标法律的惯例,在该制度下未注册商标大量存在是现行立法所允许的。

企业除了重视商标注册外,给商标命名的学问也不少。人工智能企业一般有两种命名方式。一是已有的主商标加上简洁的新名词。例如:IBM的IBM Watson、华为的HUAWEI Atlas、阿里巴巴的AlibabaCloud等。利用已经注册多年主商标可以提高新的组合商标申请通过率,也可以带动新组合品牌的运营营销。主商标后面所带的新名词还可以代表新系列,如“Cloud”、“AI SOLUTION”表明了商品服务的具体内容。第二种是跟之前的主商标完全不相关的全新商标。例如:百度的Apollo。全新单独的AI商标使用灵活,既可以单独使用,又可以和主商标组合使用,但是存在在先近似商标被驳回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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