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对未注册商标的事后保护,是指企业在发生侵害未注册商标行为的情况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在实践中,侵害未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有就未注册商标抢先注册的行为和擅自使用行为。企业可以就两种侵害行为分别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抢先注册未注册商标的行为而言,企业可以区分侵害人是否取得商标注册而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对他人己经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尚未取得商标注册的,企业可以根据商标法第31条和第33条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主张他人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侵害了其业已享有的法人名称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从而阻止他人取得商标注册。
另外,我国商标法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因此,对他人已经取得商标注册的,企业可以自该商标注册五年之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由于未册商标的使用人不享有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所以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不能依商标法的规定禁止他人使用其未注册商标,但可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采取保护措施。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如果企业的未注册商标有一定的知名度,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企业依据该条采取保护措施,必须以自己的商标是知名商标为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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