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有朋友问,股东能不能以劳务、人脉关系、经营诀窍、商誉出资。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对股东出资财产是如何规定的。

  一、《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财产的要求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从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出资财产须同时满足“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不符合这两个条件的财产不能作为出资。

  二、登记管理条例对出资财产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第5条第2款规定,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三、域外的规定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如《德国股份法》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出资方式规定的较为灵活,如《美国示范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

  四、合伙企业可以劳务出资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16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五、公司股东以劳务出资是不是完全禁止的

  一些学者提出,法律对公司股东不得以劳务出资没有完全禁止,他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实质上是以劳务换股权,在公司内部激励对象与公司之间,与原股东相比等同于以劳务出资。

  六、变通方法

  《公司法》将出资设定为“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两个条件,虽然考虑了公司经营,但主要目的还是为维护资本信用原则,重点对债权人利益的进行保护。如果股东出资财产不能用用货币估价,也不能依法转让,就失去财产的流动性和交易性,无法用于清偿。

  但是,不能作出股东出资的财产,可以成为对公司经营有价值的资源,比如公司成员的劳务和技术能力、人脉关系、商誉、特许经营权,这些对公司经营都有价值,有些时候还存在着巨大价值。如果站在公司经营的角度,这些完全应该作为出资财产。如果站在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不符合法律对股东出资财产要求的财产,股东不能以此作为出资。

  如果公司确实需要这些不能作为出资财产的股东资源,怎么处理呢?在这方面,股东的智慧还是很多的。比如:允许该股东认缴出资,将来以公司分配的利润出资,在一定的年限内公司分配利润时适当向其倾斜;其他股东为其垫付出资,这种垫付可以是借贷,也可以是赠与,等等,以此换取公司对这些经营性资源的使用权。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研究,公司治理诉讼和非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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