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被告人能不能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无罪抗辩?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一)含义。大陆法系公司法中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美国公司法称其为揭开公司面纱,英国称为刺破公司面纱,是指为防止法人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与成员(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法人的成员对法人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时,法院否认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责令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此种情形下,股东承担的不再是有限责任。

  (二)类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1.正向刺破公司面纱,也称顺向否认,是指法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

  2.反向刺破公司面纱,也称逆向否认、倒刺穿,是指法院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责令公司对股东债权人承担责任。

  3.横向刺破公司面纱,也称刺破姐妹公司面纱、刺破兄弟公司面纱,是指在关联公司中,当法院否认某一个公司法人人时,与之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被否认法人人格的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刑事司法解释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而在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可以主动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比如,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第2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认为,个人将公司作为犯罪“工具”的,可以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直接追究个人的刑事责任,不以单位犯罪定罪处罚。

  三、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被告人能不能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为由作无罪辩护

  (一)限定的公司类型。对于问题的讨论,需要限定适用条件或者适用范围。现在,我们在讨论这个题目时,将范围限定为一人公司。对于一人公司,依利益归属的不同,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一人公司和实质意义一人公司。形式意义一人公司,是指公司出资额或股份均为一个股东持有,一个股东实际享有股份权益、承担股东义务的公司。实质意义一人公司,也称事实上一人公司,是指形式上的股东为复数,但实质上只有一人为公司的真正股东,只有该股东实际享有公司股份的权益,其他股东只是为了满足法律对公司股东最低人数的要求,并不享有真正股东应当享有的权益。

  《公司法》第57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该条规定的是形式意义一人公司。对于实质意义一人公司,根据法院判例,可能包括夫妻二人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东为多人,但其他股东只是替一个股东代持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特征。对于一人公司,《公司法》第63条规定了法人格滥用推定制度,直接推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与一人公司的财产混同。除非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够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

  (三)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四)李爽在职务侵占罪案件中,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作无罪抗辩未获法院支持。这是2001年的一个案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侵吞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李爽否认其犯职务侵占罪,认为天旭达房产公司系自己家的公司,其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旭是夫妻关系。李爽认为拿自己家公司的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辩护律师认为,天旭达房产公司完全是家族公司,是以有限公司之名,而行家族公司之实,至少是被家族控制的公司。公司的财产即是家庭共同财产,李爽提走的资金,事实上应属于其与孙旭共同拥有的家庭共同财产,故不能认定为侵犯公司的财产。该辩护意见未被法院采信,一二审法院均判决被告人李爽构成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李爽和辩护律师的逻辑是否认天旭达公司法人人格,使得天旭达公司的财产与孙旭个人的财产混同;李爽与孙旭是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孙旭的财产就是孙旭和李爽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爽拿公司的财产就是拿自己的财产,拿自己的财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我们认为,该辩护逻辑符合《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将天旭达公司视为实质意义一人公司)预先设定的财产混同特征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理。

  (作者:周学,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师,北京企业法治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企业治理中心副主任,专注于公司法、公司治理理论和实务研究,擅长公司治理诉讼、公司治理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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