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事务代表作为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的必要岗位,在董办团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本文对于证代的职责及在相应法律法规中对其必要性、任职要求等进行了整理。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
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主要包括
信息披露:主要负责协助董秘编制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协助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及协助有关人员履行信披义务等。
公司治理:主要负责协助董秘规范公司内部治理;筹备三会事宜以及编制股东大会文件,保管会议记录和相关文件等事项。
投资者关系管理:主要负责与投资者保持良好互动,关注媒体舆情,维护好公司形象。与监管及中介机构沟通:主要负责协助董秘对接上级监管部门,落实完成相关任务;协调公司与中介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等事项。股东董事资料保管:主要负责保管股东及董事名册资料、持股资料,时刻留意公司各主体的持股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等。
此外,证代职责还包括:研究证券市场,撰写相关分析报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及时了解公司经营动态等。
必要性
深交所
应当聘任证代,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在董秘不能履职时,可代行职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4.7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上交所
应当聘任证代,协助董秘履行职责。在董秘不能履职时,可代行职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4.7 上市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等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北交所
并未做具体要求
部分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对证券事务代表聘任的描述为: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83162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833427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任职资格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4.4.4条执行。
4.4.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 上通报批评; (三)本公司现任监事;(四)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1.2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
一、(二)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受聘前通过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并取得本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拟参加董事会秘书资格考试的相关人员应当由上市公司董事会进行推荐。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规则第4.4.4条执行。
4.4.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本规则第4.3.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二)最近3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三)最近3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四)本公司现任监事;(五)本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聘任后报送资料
深交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4.8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1.2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管理
一、(三)上市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内容包含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按《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本所提交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上交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4.4.8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本所提交下列资料:(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后续培训要求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二、(四) 本所举办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董事会秘书每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证券事务代表每两年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取消董秘资格证的情形
《深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三、(二)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本所可以取消其董事会秘书资格,并在本所网站公布:1.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主板规范运作指引》要求的任职条件;2.未按规定参加本所董事会秘书培训;3.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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