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实施过股权激励的拟上市企业,激励对象获取股权出资的资金来源一直是企业IPO审核过程中的重点关注问题,审核部门通常较为关注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问题。


对于IPO审核而言,最没有出资问题的方式就是股权激励出资资金完全来源于激励对象的合法自有资金,如果是其他方式来源的出资资金(关于股权激励的出资来源方式,小编曾在之前的文章中做过详细的整理,详情可见“拟上市企业股权激励出资重点关注问题研究”),一般都会关注问询多个方面的问题,包括是否存在代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资方式的合理性等。


若拟上市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过程中,激励对象自有资金确实无法满足股权激励出资需求时,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出资资金是否可以来源于实际控制人的借贷或赠与呢?在案例实操过程中,小编也时而会遇到一些对股权激励了解不是很清楚的企业问到若激励对象出不起资是否可以由实际控制人借款等问题,因此在这里我们结合几个目前正在IPO申报案例来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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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瑞辰环保(2021年6月申报)


1、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高效节能离心风机、高效节能离心水泵等节能类设备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的企业,主要面向钢铁、水泥、化工等高耗能行业客户,通过测试评估、方案设计沟通、模型及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定制化的设备,最终实现节能降耗的预定目标,提高客户的经济效益。

2、公司股权激励情况

2016年3月,公司前身瑞晨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以上海馨璞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实施第一轮股权激励,激励对象包括董事、总经理、核心技术人员、中层管理人员等共8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万东考虑到上海馨璞中的激励对象主要为公司创立时期的老员工,为对该等员工的历史贡献进行激励,因此出资款项均由陈万东赠与,股份支付处理按照初始成本为 0 元计算。


2020 年 10 月,在上海馨璞基础上,公司通过新设扬动管理持有上海馨璞预留激励份额的方式从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实施第二轮员工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新纳入激励范围的总监、经理等职级员工共6人。本次股权激励3人出资来源于自有资金,3人来源于实际控制人借款。

3、审核问询情况


经过第一轮审核问询就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后,第二轮审核问题再次对上述股权激励出资问题提出问询,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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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核问询回复

(1)赠与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


上海馨璞各激励对象均系瑞晨有限的核心员工,在瑞晨有限日常生产经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当时瑞晨有限处于发展初期,公司业务及规模相对较小,员工薪酬水平不高,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向相关激励对象赠予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一方面可以解决前述人员的出资困难,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吸引和留住核心人才,加大股权激励的力度和效果,具有合理性。


根据陈万东及上海馨璞各激励人员的确认,陈万东与相关方之间均未签订赠与协议。前述激励人员均亲自参与上海馨璞的合伙人会议、合伙协议的制定、修改及签署,参与上海馨璞所涉工商登记的全部程序,直接承担相关投资风险,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


(2)借款人员的还款能力及还款计划


根据陈万东与前述人员签署的《借款协议》,“本次借款期限为48个月,即自2021年1月19日至2025年1月18日,借款方保证于借款期限到期日主动还本付息,也可以提前还款。”


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均系瑞晨环保的核心员工且均在公司正常领取薪酬、奖金,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根据前述人员个人信用报告,前述人员不存在个人对外重大负债情况,具备良好的信用状况,具有还款能力。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计划在借款期限内根据自身资金实力分批归还借款,并确保在到期日前归还完毕。

截至本回复签署日,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已根据个人资金的实际情况提前向陈万东偿还部分款项,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确认将严格遵守《借款协议》的约定于到期日前全部还本付息。


根据陈万东、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确认,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将遵守《借款协议》的约定于到期日前全部还本付息,本次借款出资行为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潜在纠纷情形。

5、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1)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履行的主要核查程序包括:


①取得上海馨璞各激励对象确认文件,核实上海馨璞中的各激励对象入职发行人的时间,在发行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起的作用;


②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陈万东并取得访谈文件,确认陈万东向相关员工赠予资金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及合理性;


③查阅上海馨璞的上市承诺文件和各激励对象的确认文件、入股凭证,确认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


④访谈陈万东、朱福涛、赵鹏举、王小彬并取得访谈文件,查阅各方签署的《借款协议》、借款方的信用报告及还款凭证,确认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具有还款能力,相关借款出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潜在纠纷。


(2)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


①上海馨璞各激励对象均系瑞晨环保的核心员工,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发挥了重大作用,陈万东向相关激励对象赠与资金加大股权激励的力度和效果,具有合理性;陈万东与相关方之间均未签订赠与协议,亦不存在代持或其他特殊安排;


②朱福涛、赵鹏举及王小彬具有还款能力,并计划分批归还借款,借款出资行为不存在股权代持或其他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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