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保护

我国人工智能企业商标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商标权评估问题是自九年代以来,因国有资产全面评估而开始,在合资计价中渐火起来的新问题。它在国际上虽成长很久,但许多难点仍在讨论之中,在开始商标保护时间不长、商标权评估时间更短的我国,现有法规、规章往往要求照搬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对商标权进行评估。

人工智能企业商标的退化与商标保护

商标退化,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商标因变成商晶通用的名称或图形从而丧失区别力的变化。一般说来,商标一旦获准注朋即被推定为具有显著性,但认为从此可以高枕无忧则很危险,因为正如商标的是著性可以通过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也可以通过不当使用而丧失;

人工智能企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救济策略

在发生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人工智能企业应当注意适用救济的措施的策略:其一,要注意及时采取救济措施,防止侵犯商标权行为造成更大的损害。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商标法没有直接规定诉讼延迟的效力问题,但针对次性的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民法通则诉讼的效力两年的规定,对连续施以侵权行为“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能简单的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

人工智能企业如何发现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当发生侵犯商标权行为时,人工智能企业作为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措施即由预先保护转为事后保护,通过追究侵犯商标权行为人的法律资任,制止侵犯商标权行为继续并向侵权行为人索赔。但是,侵犯商标权行为人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人工智能企业发现侵犯商标权行为为前提的。如果人工智能企业尚未发现侵犯商标权行为,就无从要求他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无从采取救济措施。

人工智能企业在发现侵犯商标权行为后怎么做?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人工智能企业在寻求商标法保护时应注意的问题

我国商标法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沄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