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刘瑞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教授。
一、日渐严重的社会冷漠症
尽管“救,还是不救?”这个问题一直在困扰着人类社会,但这一问题在当代中国却表现得尤为严重。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虽然保持了长达四十年的高速增长,但是,与之相伴的另外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在经济转型的过程中,逐渐出现了舆论纷纷谴责的“道德滑坡”现象。一个典型的表现是,向来被认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的“见义勇为”行为逐渐减少,越来越多的人陷入了“见义不为”,变成了“冷漠的大多数”。
人们禁不住疑问的是,为什么中国在过去几千年的历史中,维系了“见义勇为”、“互帮互助”的优良美德,而在当代中国,这些美德就逐渐消失了?如果考虑到地区差异,为什么在有的地方这些美德保留的相对完好,而在有的地方,这些美德消失的如此之快?要理解“见义勇为”行为的变迁,就必须首先理解传统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和方式。
二、传统社会为什么可以实现道德治国?
在漫长的中国历史发展中,中国的社会运行主要是建立在以血缘、家族为基础的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对应于这一经济基础,百姓聚村而居,村与村之间较为孤立,村庄内部成员联系紧密且大多“生于斯,长于斯,老于斯”,社会流动性差造就了“熟悉”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成员长期亲密接触,形成了“伦理本位”的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用现代经济学的语言来讲,就是传统社会是一种典型的“互联型社会”。
互联型社会有三个典型的特征:第一,市场范围小,交易人员较少且彼此间的了解程度高,交易风险较低。第二,社会成员间存在长期重复性博弈,在长期持续的博弈中,参与者会为了长期利益而放弃短期利益,持续性的关系构成了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使合约自我维持。第三,良好的信息传递机制。在一个联系紧密的社会群体中,“闲言碎语”使得社会成员之间很难存在秘密,一个人的行为时刻通过内部信息共享机制为大家知晓,违规者不仅会遭到受害者的“报复”,甚至将承受来自其他人的“报复”,而有良好声誉的交易者会得到持久的交易收益。在这种体制下,道德观念成为人与人之间的行为规范,造就了一种“无需法律的秩序”。由于见义勇为、互帮互助行为会为自己建立良好声誉,这些信息能够被大家共享并在未来获得互联型市场中的收益,而如果不帮助别人,则会因为坏的声誉而导致交易损失。因此,道德救助变成了一种能够自我实施的隐性合约。
在传统社会中,统治者通过严格的户籍制度等方式,将人长久的固定在一方土地上,经过多年的繁衍生息,形成庞大的血缘宗族,宗族成员在长期的交往交易中逐渐形成互联性市场并终身生存于其中。在这个狭小封闭的市场中,人们当下的道德救助行为在未来不仅可以在自身遇难时获得他人的援助作为回报,并且见义勇为行动所体现出的个人德行会帮助行为人形成良好的声誉,从而在其他市场得到相应的回报,抵偿援助所付出的成本。这些被私人直接享有的益处给予旁观者以正面的激励,未来预期收益的增多使得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得到提高。这也就是“传统美德”的经济基础。
而在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人口的大规模流动和迁徙,使得传统“道德治理”的基础被逐渐瓦解,从而也导致了我们经常批评的“道德滑坡现象”。这一滑坡现象往往发生于人口流动较快、规模较大的地方,因为这些地方的经济基础率先受到了冲击,而一些相对保守封闭的地方,往往保留了传统美德,“民风朴实”的背后其实是“人口流动性较低”,依然维系了“互联型社会”的运行逻辑。
然而,客观来讲,如果仅仅依靠“互联型市场”中的道德自律,不能够完全解释古代社会的道德救助现象。尽管绝大部分地区在漫长的历史中维系了“互联型社会”的特征,但是传统社会绝不是“死板一块”,也不是没有人口流动和迁徙。如果仔细考察,古代中国之所以能够大规模持续出现道德救助,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因素,那就是法律法规对于道德救助的奖赏和对道德救助者诬陷等行为的惩戒。
考察历史,不难发现,传统社会在“互联型交易”的基础上,还有着非常严格的法律对道德救助予以保护。自西周以来,中国古代历朝统治者对见义勇为行为皆有过明确立法,在历朝历代法律法规中,法律条文突出强调对于道德救助者的保护、奖励以及对于见危不救者的惩罚这三方面的内容,道德救助者不用担心诬陷所带来的潜在额外损失,而当救助成功,不但能够得到来自民间的收益,还能得到官府的奖励,两相权衡之下,道德救助显然是理性的选择。这也构成了“传统美德”的经济基础和法律基础。因此,传统美德不仅仅有其“互联型社会”的经济基础,而且有着很强的法律基础。
三、为什么转型中国陷入了“社会冷漠症”?
在中国转型时期,我们正在经历着从传统到现代的“治理真空”阶段:传统社会运行的基础瓦解,而新的法律规则未能及时完善。一方面,传统“互联型社会”的基础在不断瓦解。在人口频繁迁徙移动、市场范围空前扩大的大环境下,个体走出熟人圈,进入到陌生人社会,然而陌生人社会中人们的见义勇为行为能够得到私人回报的概率微乎其微。在这种情形下,道德规范的激励显然是不足的。社会必须创造出替代性、补充性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尽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各省市相继制定了见义勇为行为的相关立法,但频繁被媒体爆出的见危不救的新闻在不断印证者法律的约束作用甚微。
尤其是,我们必须注意到,社会秩序的运行中,一个基本的法则在于“扬善惩恶”。然而,反观中国当前,一个客观的事实是,当代中国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不仅体现在对于“见义勇为”的“扬善”不足,更体现在对于“诬陷”、“碰瓷”等“恶行”的惩罚不足。这进一步加剧了“道德滑坡”。法律给予道德救助的激励不足尚不能完全解释现实中的“社会冷漠症”,因为几千年的传统伦理道德已经内化成了文化,也内化成为了国人潜在的行为准则,即使没有奖励,很多人出于“良心过意不去”也会帮助他人。然而,如果这种“良心”作用的发挥离开了法律的保护和支撑,也会荡然无存。一个鲜明的事实是,由于现代法律中并未对“碰瓷”“诬陷”给出明确的惩罚机制,在判决和执行过程中对于碰瓷者、诬陷者过于宽容,等使得“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件层出不穷,为社会营造了一种道德恐慌的氛围,同时也为人们的见危不救行为提供了“冠冕堂皇”的借口。在道德救助者频遭“碰瓷”“诬陷”的社会情境下,预期救助成本上升,更加降低了救助动机。
从目前各个地方所出台的相关立法来看,各个地方都对“见义勇为”等道德救助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激励。但是,这些立法,都只做到了“扬善”的部分,在“惩恶”的方面严重不足。在少数案例中,对于诬陷者的惩处仅仅是简单的“口头道歉”,最为严重者,不过是行政拘留,并且,这些案例非常鲜见。这一行为背后所能够引发的社会预期是,诬陷是不会受到惩处的,从而,被救助者有“机会主义”的倾向诬陷救助者,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诬陷的队伍中。而当救助者的权益无法受到法律保护时,这进一步加剧了被诬陷的预期,人们越来越不敢“见义勇为”。这就形成了一种典型的“恶性循环”,碰瓷者越来越多,而救助者越来越少,表面上看,是道德的沦丧,但归根结底,是法律供给的不足和无效。
至此,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善良的国人变成了“冷漠的大多数”。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下,传统封闭的“互联型社会”通过长期博弈和互利互惠形成的“道德治理”基础在不断受到侵蚀;另一方面,在传统治理手段逐渐失效的同时,本应构建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则等正式制度及时补充,但是,中国当前的相关法律却并未及时调整,不仅未能对“见义勇为”给予足够的正面激励,而且,更重要的是,未对“诬陷”“碰瓷”等“罪恶”现象给予及时有效的惩处。在“道德力量”逐渐消失、相关法律构建迟滞的背景下,整个社会陷入了“制度真空”,无法对相应的行为进行诱导、激励与约束,也就导致了我们今天普遍看到的“道德滑坡”现象。
四、结论
历史地看,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人类必须经历的过程,也是中国经济保持近四十年高速增长的关键。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演进,“互联型社会”的基础逐步瓦解,必然要迈向“规则型社会”。然而,这一转型同时也意味着,传统道德治理成本的不断上升,法律等正式制度越来越重要。如果不能够对法律制度做出及时有效的调整,那么,“治理真空”的出现必然引发一系列社会的不协调。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危机”只是社会运转的表象,而起背后的实质是,法律制度调整迟滞未能适应时代变化。
因此,在当前社会转型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就是,借鉴古今中外“赏罚并重”的立法经验,对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一方面,在当今陌生人社会互联互惠机制缺失的情况下,法律必须给予救助者以旗帜鲜明的肯定,以金钱、荣誉等多种方式奖励见义勇为者;另一方面,对于在“见义勇为”中被救助、但是又“恩将仇报”的诬陷者,应加重量刑和处罚,提升不法分子犯罪成本的同时,给予见义勇为者以必要的保护,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悲剧上演。而且,必须强调的是,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惩恶扬善”是一体的,如果不能“惩恶”,而只是“扬善”,那么,再多的正面激励也无法改变人们的悲观预期,相关立法首先应该保障道德救助者不受损,其次才是奖励。换言之,如果法律制度不能保障人们在道德救助过程中“不受损”的起码权益,惩处那些“恩将仇报”者,那么,“英雄流血又流泪”只会使得社会陷入到冷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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